上海欣波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287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上***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西路**83/****。
法定代表人:邢粉英。
被告:**,男,1995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与被告上***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