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25207号
原告: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安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妹,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舜管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夏金龙。
原告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舜管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超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圣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