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3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启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贤婷,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安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姜振东,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上海启春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一钢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姜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2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法律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218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启春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2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晓宇
审 判 员 肖光亮
审 判 员 赵 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妍彦
书 记 员 莫莉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