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翔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陈某与齐某、淮安市翔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都商初字第00840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韦乃华,
被告齐大平,居民。
被告淮安市翔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正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齐大平、淮安市翔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9元,减半收取23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六年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