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4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翔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39250164,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佟正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献,淮安市淮阴区王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淮安乐活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M8PD6P,住所地淮安。
法定代表人:李月满。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翔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翔宇园林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乐活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淮安乐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2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淮安乐活公司欠原告翔宇园林公司工程款496127.08元。被告淮安乐活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之前付原告翔宇园林公司工程款250000元;被告淮安乐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付原告翔宇园林公司工程款246127.08元;二、如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被告淮安乐活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原告翔宇园林公司可就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争议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8742元,减半收取4371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641元,由原告翔宇园林公司与被告淮安乐活公司各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翔宇园林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1年12月13日、2022年4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执行情况如下:
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1年12月14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2年4月12日,本院向淮安兴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兴盛公司将对被执行人淮安乐活公司的到期债务支付至本院案款账户。4月13日,兴盛公司向本院书面回复,表示兴盛公司不欠淮安乐活公司款项,不符合履行到期债务的条件。本院将兴盛公司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的异议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翔宇园林公司,并告知其有权就乐活公司对兴盛公司债权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本院对于被执行人淮安乐活公司对兴盛公司的债权55万元的冻结起始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四、2022年4月14日,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淮安乐活公司住所地淮安工业园区管委会105室调查,经安保人员指引识别,现105室已改为档案室,经敲门,室内无人应答。后本院执行人员至案外人提供的淮安乐活另一住所地清江浦区盐河镇××小区××单元××室调查,经敲门,室内无人应答。
五、2022年4月18日,因被执行人淮安乐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812民初2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姚向东
审 判 员 刘卫花
审 判 员 项 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天宇
书 记 员 许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