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建建筑市政工程公司

上海亚克西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6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亚克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慎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合建建筑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须中华,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亚克西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克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合建建筑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合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6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亚克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系争工程竣工时间认定错误,合建公司在此前诉讼中曾自认在2010年5月20日才通知亚克西公司进行工程验收工作,且系争项目备案材料中也显示竣工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二)合建公司在此前诉讼中明确承认已收到的工程款为528.8万元(人民币,下同),应以该自认金额来确定已付工程款。(三)系争工程款未付清是合建公司不配合审价致未能进行决算、未开具发票等过错所致,亚克西公司不应承担利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克西公司与合建公司就系争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工程已完工,关于系争工程竣工时间,本案中未见有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等共同参加验收并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一、二审法院依据合建公司自该工程备案资料中调取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认为可以证明2009年12月底工程竣工的事实,虽然亚克西公司在其单方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填写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10年7月15日,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申请表上竣工日期填写的是2010年9月15日,鉴于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即亚克西公司负责组织,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争工程拖延验收存有正当理由,因此一、二审法院以《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日期来确认系争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无不当。关于已付工程款,合建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已表示前案中其计算错误,故一审法院要求双方庭后核实,之后双方确认了已付款为514.8万元,亚克西公司后又另行提供两份收条证明另行支付4.2万元,一审法院也予以了确认,其现又主张已付款为528.8万元,但缺乏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工程款的利息,一、二审法院依据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确定利息起算日,亦无不当,亚克西公司主张其不应付息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亚克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亚克西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晓燕
审判员  赵 超
审判员  孟 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申请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