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建建筑市政工程公司

上海亚克西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合建建筑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亚克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慎重。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合建建筑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须中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亚克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合建建筑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亚克西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合建建筑市政工程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亚克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合建建筑市政工程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亚克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合建建筑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时金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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