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2民初1763号
申请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629272518。
法定代表人:肖吕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20678607。
法定代表人:卢东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
申请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7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17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是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孟何
书记员耿韵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