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2民初17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629272518。
法定代表人:肖吕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20678607。
法定代表人:卢东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
申请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皖0222民初17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是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孟何
书记员耿韵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