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8民初113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206786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玲 玲 人民陪审员 梅 红 霞 人民陪审员 周 小 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