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8民初113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206786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海繁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玲 玲
人民陪审员 梅 红 霞
人民陪审员 周 小 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