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威璐仕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8民初3432号
原告:上海威璐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夏路218号9-10幢。
法定代表人:鲍绒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奔康,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惟佳,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秋萍路4号158室。
法定代表人:吴才平,总经理。
原告上海威璐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威璐仕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维修方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璐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金 艳

蒋 晗 迪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