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5执126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071482684P。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146-6至146-17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25民初7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8000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新桥头3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天安路西侧与中国银行北侧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天安路与锦河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198号壹街区商业广场的房地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波申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象山奥洛菲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处的租金等预期收益本院已向该公司发出冻结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在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可领取的租金等款项已向该公司发出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1307的交通银行账户已冻结。截至2022年9月29日,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司法罚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2年9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让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225执1269号【(2021)浙0225民初738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