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6民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鑫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国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伟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鑫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工业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工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新疆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7月14日出生,上海鑫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上海鑫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鑫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60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60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鑫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孙 杰
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洁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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