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50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汤卫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麟,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鑫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div>
法定代表人:顾益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益祥,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鑫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顾益祥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国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鑫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顾益祥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伟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鑫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工业园兵团新型建材工业园区工一路**v>
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新疆鑫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超军,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鑫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顾益祥、新疆鑫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锦明
审判员 戴志霞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