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云怡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7774号之一
原告:上海**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萌萌,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格,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吴国明。
原告上海**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俞云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