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云怡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云怡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1财保99号
申请人:上海云怡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安公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70499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上海云怡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赣1121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5.7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云怡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5.725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06元,由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林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