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云怡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云怡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1121民初2970号
原告:上海云怡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安公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70499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云怡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上海云怡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云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文、被告中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云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68,206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17,046.18元(以568,20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为准从2017年10月31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剩余利息算至全部债务还清为止;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日原告上海云怡公司与被告中太公司签订了《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江西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中太公司的香域半山别墅一期工程的地下室、屋面、厨房间、卫生间等施工图纸包含的需做防水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并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第六条对施工部位及平方综合单价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施工,2017年10月31日,原告已完成了全部工程,且经被告验收合格,结算工程款为568,206元。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故原告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2、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对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的事实;
3、分包工程(防水)计量报审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已完防水工程项目清单明细表,证明原告承包的防水工程已经完工,工程质量合格,工程款为568,206元。
被告中太公司诉称:1、原告的结算款不具备支付条件,请求法庭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2、即使具备支付条件,原告诉请的利息计算基数、利率以及利息的起诉时间均不对。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日原告上海云怡公司与被告中太公司签订了《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江西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中太公司的香域半山别墅一期工程的地下室、屋面、厨房间、卫生间等施工图纸包含的需做防水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并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第六条对施工部位及平方综合单价进行了约定。在付款方式的第3)约定:最后付款待工程交付验收竣工后,在双方结算后,在30日内付至全部完成产值(即结算总款)的95%,留5%待5年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支付。原告依约施工,2017年10月31日,原告已完成了全部工程。被告的下属项目部向被告中太公司办理“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核定按已完工程量的95%支付该项工程款541,545元”。2017年11月11日被告的项目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认为“未存在质量问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6年9月2日原告上海云怡公司与被告中太公司签订的《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2017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的项目部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结得95%工程款为541,545元,且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视为被告中太公司的行为,故被告应按合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1,545元。原告主张的另外26,661元,依双方合同约定待5年保修期满后另行主张。双方约定结算后30日内支付完成产值的95%,故被告应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该笔款项付清时止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4.35%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云怡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1,545元;
二、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上述工程款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向原告上海云怡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上海云怡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给付内容的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2元,减半收取4,826元,由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蒋薇
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