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永高塑胶有限公司与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2042号
原告:云南永高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奥斯迪(昆明)电子商务交易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东,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北,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北蕴川路经济发展区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永高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永高塑胶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永高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永高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云南永高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字艳秋
人民陪审员郝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