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宝民二(商)初字第1396号

原告上海海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455弄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唯,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北蕴川路经济发展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89.50元、诉讼保全费1,645元,合计4,53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陆琴
书记员陆俊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