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07)宝民一(民)初字第188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沈?,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3月被告从上海五冶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工业炉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五冶公司”)处承接了宝钢生产协力公司劳防用品管理站洗衣车间搬迁项目土建工程,并聘请原告作为驻工地代表。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确认了应给付的劳务报酬金额并承诺了支付期限,然至今尚有余款未付清。现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务报酬60,000元。
被告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从五冶公司承接了土建工程项目后将工程交由原告完成,然施工中原告将工人提前撤离工地,不但影响了工程进度且已完成的部分质量也未达标。经有关部门协调,被告确认再行支付原告100,000元,并已先后支付了40,000元。现对原告主张的金额60,000无异议,但上述款项需待五冶公司的工程款到帐后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被告从五冶公司承接了宝钢生产协力公司劳防用品管理站洗衣车间搬迁项目土建工程,*作福作为被告的授权委托人与五冶公司签订了《分包协议书》。土建工程由原告带领其劳务队负责完成,2006年5月7日原告与***进行了初步结算。2006年7月19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条,内容为:今有五冶公司*作福工地欠***民工工资100,000元,分三个月内付清。2007年1月5日*作福出具书面承诺,内容为:欠***劳务工资70,000元整,在春节前一次性付清。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担保人在书面承诺上签名。截止至原告起诉,被告共计支付了4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分包协议书》及附件、法人委托书、协议、欠条、承诺,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的事实主张,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五冶公司是否与被告结清工程款,系被告与五冶公司之间的结算问题,不能成为被告至今未付清余款的合理抗辩事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濮兰
代理审判员*颖
书记员虞夏红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