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通昌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与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23676号之一 原告:上海通昌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龚路镇迅建村***(九队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了(2017)沪0115民初236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告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为此原告上海通昌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提供现金担保。现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也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上海通昌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及其相应价值财产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北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