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铁民初字第342号
原告上海君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顾大庆。
原告上海君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人民币480元、评估费120元、停车费2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君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