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9民初8056号
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沙建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姜立人,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坤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包蔚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奕玮,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坤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5元,减半收取计2,132.50元,由原告上海沪光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文宏
书 记 员
马劼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