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狮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

上海宝狮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与***都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517号
原告:上海宝狮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国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沁,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都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陈永中。
原告上海宝狮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都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宝狮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宝狮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海宝狮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光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霜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