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市恒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枫桥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君萍,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诸仲骐,苏州市平江区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辉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蕴藻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因平齐路景观工程所需与原告达成向原告购买该工程所用镀锌管的口头协议。2004年6月,原告先后8次向被告提供各种规格的镀锌管,共计价人民币34,261元。该工程结束后,原告多次催款无着,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34,261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收货金额仅为人民币31,261元,原告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现愿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万元,于2005年12月15日前履行完毕;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