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2633号
申请人:江苏金羊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250141789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
法定代表人:王锡铭。
被申请人:无锡锡东世界贸易中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89997762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新华路西、兴吴路北。
法定代表人:葛文杰。
被申请人:上海浦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03321185X,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胡桥镇庄胡公路220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可欣。
被申请人:上海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28254G,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936号。
法定代表人:戴维。
被申请人:赖富裕,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郑栽尔,女,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金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锡东世界贸易中心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浦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赖富裕、郑栽尔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金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锡东世界贸易中心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浦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赖富裕、郑栽尔的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苏金羊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锡东世界贸易中心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浦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赖富裕、郑栽尔的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修贵
人民陪审员 周 演
人民陪审员 邵兴祖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