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吴淞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

无锡锡东世界贸易中心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羊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异143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无锡锡东世界贸易中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89997762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新华路西、兴吴路北。
法定代表人:葛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金羊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250141789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
法定代表人:王锡铭,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浦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03321185X,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胡桥镇庄胡公路220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可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市吴淞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28254G,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936号。
法定代表人:戴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郑栽尔,女,汉族,1975年4月8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办理江苏金羊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锡东世界贸易中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东公司)、上海浦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吴淞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郑栽尔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异议人锡东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当日,异议人锡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锡东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无锡锡东世界贸易中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叶梅芳
人民陪审员  吴志慧
人民陪审员  李艳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一
书 记 员  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