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终89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庆龙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及上海庆龙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予缴纳,并表示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曹丽
审判长***
审判员陶静
审判员金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吉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