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宾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31相城区望亭镇城铁钢架租赁站与上海宾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131号
原告:相城区***城铁钢架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华阳村锦阳路。
经营者:段培星,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望新,该租赁站员工。
被告:上海宾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
法定代表人:卢友林。
本院在审理相城区***城铁钢架租赁站与上海宾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相城区***城铁钢架租赁站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且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相城区***城铁钢架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相城区***城铁钢架租赁站撤回本案起诉。
审 判 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史 丹
书 记 员  李鸣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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