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宾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宾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3812号之三
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丁庄村东头山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宾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都会路1289号6幢6层甲室。
法定代表人:卢友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方,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担保人:**,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80129841X,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马道街99号2幢101室。
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宾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1183民初38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句容市东昌南路御东国际93幢2701室不动产。2020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已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已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现应依法解除对担保人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句容市东昌南路御东国际93幢2701室不动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颜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樊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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