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4530号
原告:浙江沪嘉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临江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8AK0T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宾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289号6幢6层甲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6876716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沪嘉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宾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案涉纠纷已解决,且原告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沪嘉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单秀丽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