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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5259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中、珠峰,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725553,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5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朔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挺,身份证号码XXX,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58446962W,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88号5幢研发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邵乃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恬,身份证号码XXX,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97078322B,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987号9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沙阿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马,身份证号码XXX,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孙伟,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涛,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誉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5元,由***负担。
审判员周娆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