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思源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交大思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2795号
原告上海交大思源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宾彬,男。
被告上海南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交大思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费芸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