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申294号
申请人: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南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崔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荣磊,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熠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89号6幢3楼43室。
法定代表人:陈炳。
申请人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星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熠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熠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2年9月28日,精星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熠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精星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熠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郭大梁
审 判 员 王冰如
审 判 员 黄宗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思
书 记 员 陈 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