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彩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142号
原告: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南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崔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冰凤,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彩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6幢J2179室。
法定代表人:罗蓉,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彬,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彩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本案审理中,经本院委托调解组织调解,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委托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陆凤玉
审 判 员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秦天宁
书 记 员  沈仕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