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1)沪03破328号之四
申请人:上海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月4日,上海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未接管到上海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等,无破产财产可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更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裁定宣告上海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依法开展了对债务人履职调查,最终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且未接管和查找到债务人的印章、证照、财务资料以及财产。据此,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上海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云
书 记 员 陈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