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546号
申请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3793573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杨家圩村。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申请人: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6655081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
法定代表人:唐锡龙。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申请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担保一份,担保金额为13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中惠砼业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明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