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7812号之三
申请人: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
法定代表人:唐锡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旭晖,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圣达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六圩港大道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李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华,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圣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立案后向法院申请保全并交纳了保全费,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同时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90元,减半收取计705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545元,由原告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缴)。
审 判 员 陈新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秋璇
书 记 员 单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