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隆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民终7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钱桥盛岸西路5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无锡隆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锦惠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桥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隆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7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钱桥建筑公司以有利纠纷解决为由于2022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钱桥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钱桥建筑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1元减半收取7105.5元,由上诉人钱桥建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景鑫
审判员孙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