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2民初2768号
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9318874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天井村。
法定代表人:王正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甜,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萍,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6655081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582号。
法定代表人:唐锡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 婷
书 记 员 路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