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6630**新与***、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06民初6630号
原告:**新,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新疆民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卫,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国锋,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582号。
法定代表人:唐锡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征宇,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诉被告***、被告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桥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卫、被告钱桥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征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支付工程款664748元及利息损失(以66474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公布的同行业间拆借利率计算);2、钱桥建安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新与***签订《防水施工合同》,***将其从钱桥建安公司处承包的无锡市洛社张镇桥安置房工程的地下室、屋面、卫生间全部防水工程分包给**新施工;**新按约完成工程施工后,***在现场的项目工长(施工员)戴锡祥签署了完工单确认了**新的工作量;**新完成工程量共计1048123元,***迄今仅支付了350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讨未付;钱桥建安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做答辩。
被告钱桥建安公司辩称:其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已经超付,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
钱桥建安公司将包括洛社张镇桥三期小区在内三个项目的土建工程转包给***。***(甲方)与**新(乙方)签订《防水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揽无锡市洛社张镇桥安置房地下室、屋面、卫生间全部防水工程;合同价格:地下室、屋面2mm厚聚氨酯防水价格为26元/平方、卫生间JS防水价格为25元/平方、屋面3.00厚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价格为28元/平方米;工程款支付方式:竣工验收后,大约2013年底防水总工程款的(40%)、2014年底付防水总工程款的(30%)、2015年底付防水总工程款的(30%)三年付清,并且提供总工程款70%的发票;等内容。
2013年8月30日,张镇桥安置房三期项目竣工。戴锡祥受***聘请,在该项目担任专业工长。2014年1月18日,戴锡祥出具《完工单》给**新,载明张镇桥安置房三期防水工程工程量总计:聚氨酯面积25794.4㎡;SBS一层3865.33㎡;热胶加SBS7971.8㎡;热胶灌缝2225㎡;后浇带一层网格布452㎡。**新解释称合同中约定的改性沥青即SBS改性沥青,戴锡祥确认的工程量中热胶加SBS和后浇带一层网格布的工艺都是在SBS改性沥青的基础上再加一道工艺,所以价格实际应当比单纯的SBS价格高;热胶灌缝的价格在合同中没有体现,当时结算的时候是**新和***口头确定的按照15元/㎡结算。审理过程中,**新明确热胶灌缝的工程款在本案中不再主张。
为证明工程款已经超付,钱桥建安公司提供:1、确认书;***确认承建站头新村、新开河、张镇桥三期三个项目土建工程,经决算,工程量分别为11269000元、24160813元、100721985元,合计136151798元;截止2019年9月,钱桥建安公司已经支付138332042.85元;以上项目中如有拖欠资料款、工资、劳务费以及本人再转包工程的工程款等一切债务,均应由本人承担,与钱桥建安公司无关;2、新开河工程、张镇桥三期工程、站头二期工程结算确认表,载明上述总工程款;3、***分析表,载明上述三个工程款项均已结清,张镇桥工程以及站头工程工程款已超付,***签字确认;4、***工程款往来对账明细,载明支付给***的所有款项共计138332042.85元(其中包括律师费137500元),***逐页签字确认;经质证,**新认为***在多个诉讼案件中均未到庭参加诉讼,钱桥建安公司联系到***并由***出具确认书等材料确认存在超付显然不合理,两被告恶意串通制作上述材料并非双方真实结算凭据;付款也无对应付款凭据,即使付款真实也不能证明付款合理(比如存在律师费等项目);所有付款没有明确针对某工程付款,无法对应本案案涉的工程是否存在欠款。钱桥建安公司解释称是在前一个诉讼中找到***,所有材料上的***签字都是其本人所签。
另,**新确认案涉工程共计收到工程款350000元。
以上事实,由防水施工合同、完工单、结算单、百度百科资料、(2019)苏0206民终309号民事判决书、转账支票复印件、承诺书、确认书、结算确认表、工程款分析表、工程款往来对账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钱桥建安公司承接张镇桥三期工程后将部分土建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该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之后***又将张镇桥三期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新施工,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新作为防水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价款,***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关于工程价款,**新提供了***聘请的施工员(工长)签字确认的完工单,结合**新与***合同约定的单价,其主张1014748元总工程款本院予以确认;**新自认收到工程款350000元,与钱桥建安公司提供的承诺书及付款明细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剩余工程款664748元,***应予支付。关于利息的计付标准,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新主张2019年8月19日之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参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起算点,***与**新约定竣工验收后,2015年底付清工程款,**新自2016年1月1日起主张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钱桥建安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钱桥建安公司提供了***签字的确认单、结算确认单、往来对账明细等证据证明***与其公司经过对账确认,相应工程款均已支付完毕甚至超付,**新要求钱桥建安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新工程款664748元及利息(以66474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7元、公告费600元,总计11047元,由***负担。**新预交诉讼费5391元可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张茹婷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肖冠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