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华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初6230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5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化市华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陈堡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顺亮诉被告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华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何顺亮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顺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万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