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992无锡市伟祥物资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终49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伟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惠路12号(北塘私营经济园惠山园内)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5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上诉人无锡市伟祥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6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伟祥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伟祥公司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伟祥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伟祥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