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民初8656号
原告:上海居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加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豪,上海市。
被告:***,男,1992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居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居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惠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昳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