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居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7执7336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7执733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居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加七,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居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31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权利人上海居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8,853.14元、违约金4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63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于2016年12月14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文化路XXX号XXX室房屋;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居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31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登记;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居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潘建华
执 行 员  陈长英
执 行 员  白志中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婷
审 判 长  潘建华
审 判 员  陈长英
审 判 员  白志中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