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9426号
原告:***,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金加七。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2021年11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段文澜
书 记 员 段文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