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1392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翩翩,系***妻子。
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金加七,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武恩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袁凯凯
书 记 员 汤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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