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冬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16810号
原告:上海冬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平。
原告上海冬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冬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冬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冬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9.9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冬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费芸

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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