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18282号
原告: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时光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官,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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