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7575号
原告: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剑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72.45元,由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邵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